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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新闻 /NEWS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发布者:香港废品回收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03   阅读:382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随着我国工业化及城镇化快速发展,居民消费升级换代,废弃物产生量大幅增加。这些废弃物如果处置得当,将会变成丰富的再生原料,获得资源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共赢;如果处置不当,将会造成巨大的环境污染。大力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研究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香港塑料回收

 

一、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沿革及现状

 

再生资源行业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所得税,对该行业发展影响大的是增值税政策,因此,本文将主要探讨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

 

(一)阶段(1995年至2000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增值税先征后返70%1994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开始征收增值税,新税制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批发营业税一律改为征收17%的增值税,大幅增加了企业税负,对再生资源行业产生了很大冲击。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地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存在先征后返手续繁杂、退款期滞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

 

(二)第二阶段(2001年至2008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免征增值税,加工环节凭废旧物资购买发票享受增值税10%进项抵扣为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加工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机制的普通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由于税收优惠力度大,促进了再生资源行业蓬勃发展。但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抵扣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大量虚开、倒卖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等现象。

 

(三)第三阶段(2009年至2010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增值税有条件先征后退为了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加工企业凭废旧物资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但作为过渡,对满足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增值税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出台,虽然有利于促进增值税的税制规范,但大幅增加了再生资源企业的税负,严重影响了再生资源行业发展。

 

(四)第四阶段(2011年至今):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不享受增值税优惠,加工环节增值税有条件即征即退自2011年开始,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不享受增值税优惠,并将废旧电池、废线路板、废旧电机、报废汽车、废塑料、废橡胶等部分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实行有条件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扩大了再生资源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并按不同品种实行不同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现行政策来看,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仍然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工环节实行增值税有条件即征即退,优惠比例从30%-7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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