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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新闻 /NEWS

老汉误入废品收购站内如厕被狗咬伤,获赔1.7万

发布者:香港废品回收公司   发布时间:2014-06-12   阅读:1112

很多村庄大众或许一些废品收购站都有养狗的习惯,为的是能看家护院,可是,假如呈现狗咬人的状况,应怎样区别职责,怎样进行补偿? 废品处理

2014年6月11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同养殖动物危害职责胶葛,判定由被告陈楼补偿原告李银召各项费用合计17182.9元。

现年61岁的李银召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刘沃村人。2013年8月8日,李银召在曲梁镇蒋坡村赶集买菜时间,因肚子不舒服,情急之下到曲梁镇蒋坡村人陈楼运营的废品收购站旮旯盖的一间厕所便利,由于着急且对地势不熟悉,加之该废品收购站没有院墙,误入废品收购站内,被陈楼养殖的狗咬伤腿部。随后在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新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医治,时间陈楼向李银召付出过1000元钱,因对职责承当发作争议,拒不向原告付出补偿。原告李银召遂于2013年10月10日诉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恳求依法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养分费、残疾补偿金、精神危害补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3万元。

而被告陈楼辩称:原告被咬伤时,其不在现场,而且自个养殖的狗一向都是拴着的,原告被养殖的狗咬伤,是由于原告存在过错,与自个无关。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告李银召被被告陈楼养殖的狗咬伤,有原告供给的依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对其所养殖的狗将原告咬伤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养殖的狗虽然是拴着的,但其在临街且未设院墙的废品收购站养殖狗,又未设警示标志,原告是在着急便利且不知被告废品收购站内养有狗的景象下,误入被告养殖有狗的废品收购站内,原告不存在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的景象,被告对此亦无依据予以证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定本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陈楼补偿原告李银召各项费用合计17182.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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